一般條款與條件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適用於使用 FaxMonkey.com 線上傳真服務。
服務提供者
Growthpaca GmbH
Blankenburger Str. 67
13156 Berlin
退款保證
因技術原因未能送達時,全額退款。
內容總覽
§ 1 適用範圍
(1)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AGB)適用於 Growthpaca GmbH, Blankenburger Str. 67, 13156 Berlin(以下稱「提供者」)與使用者(以下稱「客戶」)之間,關於使用 FaxMonkey.com 線上傳真服務的所有契約。
(2) 消費者係指為主要非出於其商業或自營職業活動之目的,而進行法律行為之自然人(§ 13 BGB)。企業主係指在締結法律行為時,係出於其商業或自營職業活動之目的而行為之自然人或法人(§ 14 BGB)。
(3) 不承認客戶之相異條款,除非提供者以書面明確同意其適用。
§ 2 契約成立
(1) 網站上對服務之呈現不構成具法律拘束力之要約,而係邀請提出要約。
(2) 客戶透過上傳文件、輸入收件人資料並完成付款流程,即對締結一份關於傳真傳送之契約提出具有拘束力之要約。契約於付款成功時成立。
(3) 契約正文不予儲存。訂單細節將以電子郵件確認寄送給客戶。
§ 3 服務說明
(1) 提供者提供以下服務:
- 透過網站接收文件(PDF、Word、影像檔)
- 將文件轉換為傳真格式
- 將傳真發送至客戶所提供之傳真號碼
- 以電子郵件寄送傳送報告
(2) 單一訂單之最大檔案大小為 20 MB。只要符合檔案大小限制,頁數不設上限。
(3) 若收件端傳真機於首次嘗試無法接通,提供者將進行多次投遞嘗試。嘗試次數與間隔時間由提供者或其技術服務商自行裁量。
§ 4 價格與付款
(1) 以您下單時網站上標示之價格為準。若有適用稅費(例如增值稅、VAT),將在 Stripe 的付款流程中自動計算並顯示。
(2) 付款由 Stripe Managed Payments(Stripe, Inc., USA)處理。Stripe 在此扮演 Merchant of Record(註冊商家)的角色,並且是客戶在付款流程中的法律交易相對方。Stripe 會計算並代繳適用稅費、開立付款憑證,並處理任何付款爭議。客戶可使用信用卡、簽帳卡,或由 Stripe 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付款。付款需在提供服務之前完成。
(3) 本服務以單次委託為主。不會產生訂閱、基本費或其他循環性費用。
§ 5 撤銷權
撤銷權告知
您有權於十四日內無須說明理由撤銷本契約。撤銷期限自契約成立之日起算十四日。
欲行使撤銷權,您必須以明確聲明通知我們(Growthpaca GmbH, Blankenburger Str. 67, 13156 Berlin,電子郵件: support@faxmonkey.com),表明您撤銷本契約之決定。
關於撤銷權提前消滅之特別提示:
若屬提供服務之契約,當提供者已完全履行服務,且係在消費者明確同意開始履行並同時確認於契約完全履行後將喪失撤銷權之情況下始開始履行時,撤銷權即告消滅。
(1) 在完成付款前,將提示客戶,一旦同意立即執行傳真發送,則自提供者開始執行起即喪失撤銷權。
(2) 由於傳真發送於付款後即刻開始,且通常在數分鐘內完成,撤銷權多在十四日撤銷期間屆滿前即已消滅。
§ 6 保固與退款保證
(1) 適用法定之保固權利。
(2) 若因提供者或其技術服務商端之技術錯誤致使傳真無法送達,提供者提供退款保證,已支付金額將全額退還。
(3) 如未能送達係因提供者影響範圍之外之事由,退款保證不適用,特別是以下情形:收件端傳真機長期關機、故障或不存在;客戶所填傳真號碼有誤;收件端傳真機拒收。
(4) 傳送報告視為傳真已成功傳送至收件設備之證明。其僅確認技術性傳輸完成,並不代表特定人員已收悉。
§ 7 責任限制
(1) 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之義務違反所致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侵害之損害,提供者負無限制責任;對於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損害亦同。
(2) 於輕微過失情形,提供者僅於違反主要契約義務時承擔責任。在此情形下,責任以契約型態可預見之典型損害為限,且以訂單金額為最高上限。
(3) 對於因延遲送達所生損害,提供者不承擔責任,除非延遲係因提供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4) 提供者不對客戶所傳送文件之內容負責。
§ 8 使用者義務
(1) 客戶承諾僅將本服務用於合法目的。特別禁止:
- 傳送具違法、侮辱、威脅或其他令人反感之內容的文件
- 進行大量傳送(傳真垃圾訊息)
- 未經授權傳送具著作權保護之內容
- 提供不實之寄件者資訊
- 將本服務用於詐騙或其他非法活動
(2) 客戶對所填寫之收件人傳真號碼之正確性負責。輸入錯誤恕不退款。
(3) 如有合理懷疑存在濫用情形,提供者保留無須說明理由而拒絕訂單之權利,並退還已支付之金額。
§ 9 資料保護
關於個人資料處理之資訊,請參見我們的 隱私權政策。
§ 10 最後條款
(1) 本契約準據法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對於消費者,前述法律選擇不得限制其通常居所所在國之強制性法律規定。
(2) 若客戶為商人、公共法之法人或公法上特殊財團,則關於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以柏林為專屬管轄法院。
(3) 如本契約任一條款無效或失效,其餘條款之效力不受影響。
最後更新: Januar 2026